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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5章 例子

第335章 例子 (第2/2页)

贞观元年的时候,颁布的《官品令》中就明确规定:工商杂色之流,必不可与朝贤士大夫比肩而坐,同坐而食。,此法令的除了有贬抑商人的目的之外,还有隔绝官员和商人交往的意图。而且还圈定了范围:五品以上,不得入市。所以,五品以上的官员,如果想做生意,只能让亲戚朋友来做,毕竟律法不是开玩笑。
  
  但在武德七年旧法时规定,士农工商,四人各业,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。就是说,官员不允许经商与百姓争利,如买卖获利一匹就要处以鞭打五十下的刑罚,每多一匹,加一等刑;而以权力强取物,即使是正当价格也要笞打五十,对于从中牟利的官员,按照枉法罪论处。
  
  这个案子,刑部难在前后律令的问题。按照武德旧法,按照世俗理念来说,这个夏侯辉有罪,而且其罪不少!按照一匹五十鞭的来算,他就是有几百条命也不够挨鞭子的。
  
  但是,若是按照《官品令》来说,五品以上,不得入市,夏侯辉是个七品官,不在禁止的范围。纵然他做的有点过,不宜提倡,但他并没有违背律法啊!
  
  “夏侯辉的钱,是强买强卖来的吗?”
  
  当然不是,三十文一只鸡,童叟无欺,的确没有强买强卖!
  
  “既然有新法在后,他也没有强买强卖,那便没有罪!”
  
  当然,李承乾承认,一个县令不想着怎么治理地方,一门心思的想着做生意,实在是有些不着调,而且也辜负了朝廷的信任。
  
  但人家毕竟没有违背律法,现在要按照旧法之罪,未免有失公允,所以李承乾的意思是无罪释放。
  
  但是,他这个行为的确是令人讨厌,要是天下的低级官员,都争先效仿,那大唐岂不是要完蛋了。
  
  既然,他这么喜欢做生意,那就不要做官了,褫夺他的官职,贬为庶民,让他一门心思的去做个商人吧!朝廷不耽误他发家致富!
  
  另外,以后再有诸如此类的低级官员,犯类似的事,也不要跟他们客气,直接罢官!当官嘛,就好好的当,朝廷也没有亏待他们,为什么要留有后路呢!难道君父是靠不住的,大唐是靠不住的,只有他们手中的钱,是最牢靠的。
  
  这种人啊,在品德上有问题,就算当了大官也不会为百姓福祉考虑的好官,对待这种人,最好的办法,就是让他们尝尝失去官身的庇护,朝廷的依仗后,他们还能不能要风得风,要雨得雨!依照官威,官府的势力,便行打压排挤之道,霸占地方市场,他们当朝廷是给他们这种人撑腰的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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